案例评析|产品的合法经营者和生产者是包装装潢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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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之成立源于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产品的合法经营者和实际生产者作为包装、装潢的使用权人,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供稿:秦琳,裴一歌裁判文书请戳
原告北京市北冰洋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北冰洋食品公司)是第9729794号“北冰洋”等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冰洋饮料公司)是“北冰洋桔味汽水”的生产者。两原告发现被告济南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北冰洋公司)、山东北冰洋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冰洋公司)生产销售的“BEIBINGYANG牌桔味汽水”的包装、装潢与其生产销售的“北冰洋桔味汽水”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不正当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该款商品包装上载明生产者为北冰洋饮料公司,虽然北冰洋食品公司系该包装上的第9729794号“北冰洋”等商标的所有人,但其已经许可北冰洋饮料公司进行使用。在原告主张权利商品上,将商标作为包装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北冰洋饮料公司对商标进行使用的方式。北冰洋饮料公司作为商标使用人和包装使用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而北冰洋食品公司仅为商标所有人,其并非对应商品包装的使用人,在无证据表明其对商品包装享有权利的情况下,其对商品包装主张权利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北冰洋(北京)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包装相近似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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